二、多項選擇題
1.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下列哪些情形適用屬地管轄原則( )。
A.外國人甲在中國境外打獵,因疏忽大意擊中中國境內的外國公民斯某,致其重傷
B.外國人乙乘坐外國航空器,當該航空器進入中國領空時在該航空器上實施犯罪
C.中國人丙乘坐中國民用航空器,當該航空器進入外國領空時在該航空器上實施犯罪
D.中國人丁在中國境內打獵,因過于自信的過失造成中國境外外國公民布某重傷
2.甲武裝掩護私運,法院判決其構成私運罪,處以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甲的下列哪些財產可納入適用沒收財產刑予以沒收的范圍( )。
A.甲在私運中使用的
B.甲被查獲的和販毒資金
C.甲在銀行帳戶上的500萬元存款
D.甲所有的2輛豪華轎車
3.下列情形中,應當數罪并罰的有( )。
A.判決宣告前,查明甲分別實施了三次賄賂行為,數額分別為2萬、3萬、5萬元
B.乙因賄賂被處以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在緩刑考驗期內,又查明其另外一起賄賂2萬元的罪行
C.丙因故意傷害罪被處以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間又犯故意傷害罪
D.丁因盜竊罪被處以有期徒刑二年,執行完畢后,又發現其在該次盜竊以前還有一起重大盜竊犯罪行為
4.甲誤認為遭到乙的緊急的不法侵害,而對乙實行防衛行為,致乙死亡。事后證實乙的行為不具有不法侵害的性質。甲的行為( )。
A.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B.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C.可能屬于意外事件
D.可能屬于防衛過當
5.甲未獲煙草專賣許可,擅自購進明知是假冒的“中華”牌香煙100箱進行批發和零售,在被查獲時已銷售出80箱,收款120萬元。經檢驗該批香煙屬于不合格產品。甲的行為( )。
A.觸犯非法經營罪
B.觸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C.觸犯銷售偽劣產品罪
D.屬于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定罪處罰
6.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下列哪些情形適用屬地管轄原則( )。
A.外國人甲在中國境外打獵,因疏忽大意擊中中國境內的外國公民斯某,致其重傷
B.外國人乙乘坐外國航空器,當該航空器進入中國領空時在該航空器上實施犯罪
C.中國人丙乘坐中國民用航空器,當該航空器進入外國領空時在該航空器上實施犯罪
D.中國人丁在中國境內打獵,因過于自信的過失造成中國境外外國公民布某重傷
7.甲誤認為遭到乙的緊急的不法侵害,而對乙實行防衛行為,致乙死亡。事后證實乙的行為不具有不法侵害的性質。甲的行為( )。
A.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B.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C.可能屬于意外事件
D.可能屬于防衛過當
8.陳某(15周歲)因喜好計算機,于某日深夜潛入一公司內盜竊價值3萬余元的計算機原器件(事發后均被追回)。問:對陳某應當如何處理?( )
A.追究刑事責任
B.不追究刑事責任
C.從輕、減輕處罰
D.責令他的家長加以管教
9.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
A.脫逃罪與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主體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
B.偽證罪的主體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
C.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D.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單位
10.黃某意圖殺死張某,當其得知張某當晚在單位值班室值班時,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燒毀,其結果卻是將頂替張某值班的李某燒死。下列哪些判斷不符合黃某對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態度?( )
A.間接故意
B.過于自信的過失
C.疏忽大意的過失
D.意外事件
【參考答案】
1.ABCD。對屬地管轄的把握,首先注意把握“地”的含義。屬地管轄的“地”包括中國領域,即領土、領水、領空;中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也視為中國領域(第6條第2款)。其次,對于屬地管轄意義上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為地,也包括犯罪結果地(第6條第3款)。選項A,犯罪結果地在中國領域內;選項B犯罪行為地,同時也在中國領空內;選項C,犯罪行為地在中國航空器內;選項D,犯罪行為地在中國領域內。因此,選項ABCD都應選。
2.C、D。根據刑法第59條,沒收財產的范圍僅限于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選項A、B屬于非法財物,但并非沒收財產刑的對象,而應當根據刑法第64條的規定予以沒收或者追繳。
3.BC。宣告前數罪,罪名相同的,不實行數罪并罰;宣告前的數罪的罪名不同的,才實行數罪并罰。選項A的情形,犯罪數額累計計算,按一罪處理。選項D的情形,因為前罪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當然也沒有并罰的問題。
4.BC。甲的行為不具防衛的起因條件,即不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構成假想防衛,不是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是指符合防衛的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和對象條件的情形下,但不符合限度條件的防衛,即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對于不符合起因條件的假想防衛,行為人有過失的且刑法有規定的,為過失犯罪;行為人沒有過失的,屬于意外事件。因此,選項B、C應選。對于不符合起因條件的假想防衛,不存在故意犯罪的問題。因此,排除選項A。如果甲明知不存在乙的.緊急的不法侵害,而致使乙死亡的,才構成故意殺人罪。但題干“甲誤認為”表明不是“明知”。
5.ABCD。根據刑法第225條第1項,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刑法第214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根據刑法第140條,銷售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據此,選項A、B、C均正確。甲的行為由于侵犯不同客體而構成不同罪名,構成想象競合犯。據此選項D應選。
6.ABCD。對屬地管轄的把握,首先注意把握“地”的含義。屬地管轄的“地”包括中國領域,即領土、領水、領空;中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也視為中國領域(第6條第2款)。其次,對于屬地管轄意義上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為地,也包括犯罪結果地(第6條第3款)。選項A,犯罪結果地在中國領域內;選項B犯罪行為地,同時也在中國領空內;選項C,犯罪行為地在中國航空器內;選項D,犯罪行為地在中國領域內。因此,選項ABCD都應選。
7.BC。甲的行為不具防衛的起因條件,即不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構成假想防衛,不是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是指符合防衛的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和對象條件的情形下,但不符合限度條件的防衛,即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對于不符合起因條件的假想防衛,行為人有過失的且刑法有規定的,為過失犯罪;行為人沒有過失的,屬于意外事件。因此,選項B、C應選。對于不符合起因條件的假想防衛,不存在故意犯罪的問題。因此,排除選項A。如果甲明知不存在乙的緊急的不法侵害,而致使乙死亡的,才構成故意殺人罪。但題干“甲誤認為”表明不是“明知”。
8. BD。刑事責任年齡。依據是刑法第17條的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虿粷M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备鶕撘幎?5歲的人對盜竊不負刑事責任因此不追究刑事責任,責令他的家長加以管教。
9.ABC。犯罪特殊主體。要領是熟悉法條規定或具體犯罪的特殊主體。A.選項是破壞監管秩序罪與脫逃罪主體的差別問題。A選項所列的是脫逃罪的主體,而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主體范圍略小于脫逃罪的,只包括依法被關押的罪犯(已決犯)。不包括嫌疑人、被告人這樣的被關押的未決犯。法律這樣規定大約是因為懲罰脫逃罪著重點在關押秩序;而懲罰破壞監管秩序罪著重于監獄秩序。B選項有兩點不妥:1.擴大了偽證罪的主體范圍“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2.未限定“在刑事訴訟中”。C、D二選項涉及金融詐騙罪的主體范圍,對此刑法第200條對單位可否構成金融詐騙罪的主體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貸款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都不包括單位。
關于特殊主體的掌握包括兩方面:1.自然人主體和單位主體,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一般理解為當然包括自然人;至于單位主體必須依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理解為當然不包含單位主體。2.自然人犯罪主體中的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一般主體問題屬于總則關于責任能力、年齡的一般規定;特殊主體屬于分則各罪的特殊規定。著重掌握:(1)不包含自然人主體的情形。(2)包含單位主體的情形。(3)特殊主體。而這三種情形都需要用個案的方法掌握,即一個罪一個罪地記憶,非常麻煩,而且不值得。因此只能大致了解,然后結合推理。通常自然犯(倫理犯)不包含單位主體,如殺人、搶劫、盜竊等;反之,涉及經濟、環境等法定犯(行政犯)包含單位主體的可能性較大。特殊主體主要是記住常見罪的,尤其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的特殊主體的犯罪。因為這涉及案件的偵查管轄歸屬于檢察院還是公安機關。此外,瀆職罪、貪腐賄賂罪絕大多數是特殊主體,只要記住這兩章的罪名中那幾個不是特殊主體就可以了。
10.BCD。間接故意的認定。間接故意的要點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通常發生在追求一個犯罪結果(張某死亡)而放任另一個犯罪結果(其他人死亡)的場合。黃某對張某死亡結果是直接故意,對放火導致其他人(李某)死亡是間接故意。本題是非常典型的教科書式的說明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例子。因為黃某本有放火殺人致人死亡的故意,所以排斥對行為直接結果(死亡)成立過失犯罪和意外事件。故C、和D、選項肯定不符合黃某對李某死亡的心態。
關于本題有3點值得一提:1.從錯誤論方面解釋。黃某本想放火燒死張某,因為對象錯誤,實際燒死了李某,屬于法律性質相同的對象之間的錯誤,黃某對李某死亡結果同樣承擔故意的罪責。2.從案件處理結論上講,就是故意殺人罪既遂。3.如果問:黃某構成放火罪還是故意殺人罪?如何認定?要點是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造成重大火災并燒死了李某,應當認定為放火罪,李某死亡作為放火罪的結果,不必另外定故意殺人罪。如果沒有引起重大火災,也就是說沒有實際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屬于使用放火的方法殺人,僅成立故意殺人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