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殘保金后拿到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或稅收票證殘疾人保障金計入管理費用。具體的賬務處理如下:
計提殘保金時,
借:管理費用―殘保金,
貸:其他應付款―殘保金,
繳納殘保金
借:其他應付款―殘保金,
貸:銀行存款。
殘疾人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退回多交的殘保金的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殘保金 借方紅字,
貸:其他應付款―殘保金 貸方紅字,
借:其他應付款―殘保金,借方紅字
借:銀行存款 借方藍字,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沒有分設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X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 - 上年用人單位時間安排的殘疾人及就業人數)X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