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定期定額,簡稱定期定額,是一種較簡單且基本的稅收征收方式,通常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它規定納稅人應納稅的稅金依據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品種數量和經營收入額度,按固定稅率定期征收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
具體來說,個體定期定額的征收方式主要適用于小規模個體戶和固定小攤小販等。稅務局會根據個體戶的經營規模、行業特點等因素,核定一個合適的定期定額,并據此征稅。如果個體戶的經營情況有所變化,需要到稅務局申請調整定額。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建議咨詢專業人士獲取更準確的信息。
個體定期定額的最新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調整定額核算方式:過去,稅務機關主要根據經營規模、投入產出等因素確定定額。現在,對于無賬簿的經營活動,稅務機關主要基于第三方數據和電子監控手段確定定額。
2. 簡化定額調整周期: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經營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行業特點和周圍業戶的核定情況等因素,適當縮短定額調整周期,及時調整定額,保證定額的合理性。
3. 允許分月核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分月核定定額標準。如果納稅人對核定定額有異議的,可以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可以調整應納稅額。
4. 監控數據電子化:稅務機關通過第三方數據和網絡監控等電子化手段,對個體工商戶的開票數據和成本費用等資料進行核定。
5. 規范核定流程:稅務機關應當規范核定流程,確保核定過程的公開、透明和規范,同時要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管。
總的來說,這些變化旨在提高個體定期定額的合理性和準確性,更好地適應市場變化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需求。但是具體的規定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異,建議咨詢當地稅務機關以獲取最準確的信息。
個體定期定額征收注意事項主要有以下幾點:
1. 納稅人確定好個體定額后,在一個納稅期間內原則上不再變動。因此,在申報納稅時應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情況,盡可能地按期如實申報,避免因申報不實造成違法違章行為,受到稅務機關處理處罰。
2. 納稅期為一個月的,按月進行申報納稅,申報納稅的日期也是固定的。納稅人應在次月10日內履行申報納稅義務,并保證申報納稅期當月的生產經營正常進行。
3. 個體工商戶如遇經營所得項目有變動(新增、減少、停止經營項目),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4. 納稅人應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依據和征收率計算應繳納的稅款,并上繳稅務機關。
5. 納稅人應按照規定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票據和完稅憑證。
6. 納稅人應按照規定保存和報送申報表和其他有關納稅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查閱。
7. 定期定額戶停業期間,應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有關資料,辦理申報納稅事宜,交還稅務登記證件和發票。
8. 定期定額戶發生重大經營變化時,如分立、合并、遷移、停業等,應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請記住,具體的情況可能會因地區和行業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所以在進行個體定期定額征收時,最好咨詢當地稅務機關以獲取準確的信息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