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931號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1]^。
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主要內容有: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后,應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新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凡未按規定使用的,其應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1]^。
抱歉,無法提供國稅發200931號的具體內容及2025年的最新變化。但根據公開信息,該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搬遷規劃階段的所得稅處理、搬遷實施階段的所得稅處理、搬遷清算階段的所得稅處理、罰則、附則等。
該文件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2023版)。新版管理辦法對原管理辦法中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以進一步明確工作要求,細化相關規定,優化辦理流程,更好地滿足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的實際需求。
如需了解更多相關信息,建議查閱最新的稅務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9年第31號注意事項如下:
1. 適用范圍:該公告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 時間節點:納稅人以折扣形式銷售貨物,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但稅務機關查賬時,折扣銷售能提供完整的信息,并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征收增值稅。
3. 銷售折讓: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而折讓的稅款也能在當月申報納稅時抵減。
4. 認證與申報: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相關收入和成本只在一張普通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折讓后的金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購買方認證的時限不受限制。
以上就是需要注意的事項,具體情況可能因政策變化而有所不同,建議您咨詢稅務局工作人員獲取最新、最準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