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生產企業銷售出的藥品,經企業自查發現藥監抽檢,監督檢查發現有不合格的品種時要采取召回不合格品種的方式。
法律分析:為保障公眾用藥安全,規范藥品召回管理,切實履行藥品安全企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
法律依據:國家藥監局發布的《藥品召回管理辦法》
第五條 藥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和完善藥品召回制度,收集藥品安全的相關信息,對可能具有安全隱患的藥品進行調查、評估,召回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
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應當協助藥品生產企業履行召回義務,按照召回計劃的要求及時傳達、反饋藥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
第六條 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發現其經營、使用的藥品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或者使用該藥品,通知藥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