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時間是2019年12月1日。修訂后的藥品管理法共十二章155條。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自1984年頒布以來第二次進行系統(tǒng)性、結構性的重大修改,將藥品領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將為公眾健康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藥品管理法中藥品包括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的調節(jié)人的生理機能并規(guī)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程管控、社會共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jiān)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藥品質量,保障藥品的安全、有效、可及。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jīng)營、使用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規(guī)范,保證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藥品專業(yè)技術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藥品監(jiān)督管理所需的審評、檢驗、核查、監(jiān)測與評價等工作。
什么是藥物的不良反應:
藥物的不良反應,是指合格的藥品在正常的用法用量下出現(xiàn)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有害反應。它包括了藥物的副作用、毒性作用、后遺效應,過敏反應、特異質反應、繼發(fā)性反應、依賴性、致畸致癌、突變的作用等等。但是藥物的不良反應,不包括超劑量用藥而引起的反應,還有用藥不當引起的反應,以及假劣藥給患者造成的傷害事件。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jīng)營、使用和監(jiān)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jié)人的生理機能并規(guī)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