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消防管理,保衛現代化建設,保護公共財產、公民人身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做好消防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責任和全省人民的義務。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本省城鄉的一切部門、單位和個人。人民解放軍各單位、國有森林、礦井地下的消防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監督實施本規定。第二章 消防監督第五條 公安機關的消防監督部門(以下簡稱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應經常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發現火險隱患,應及時發出《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或《重大火險隱患整改催辦書》;對處于危急狀態隨時可能發生火災、爆炸的火險隱患,應即發出《停止生產經營通知書》,責令其立即整改,并按規定時限驗收。上述通知書副本應同時分送當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有關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第六條 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應對城鎮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改善進行監督檢查。對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及工程審批部門執行國家有關防火規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消防措施落實,對竣工的工程進行消防安全驗收。第七條 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應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企業生產、維修、經營的消防器材、設備等產品的規格、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第八條 公安消防監督部門負責核定火災損失,調查確定火災原因,依法對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第三章 火災預防第九條 各部門、單位必須制定用火管理及審批制度,嚴格執行火災危險場所和五級大風天禁止用火的有關規定。電氣設備的安裝、使用、維修,必須符合有關技術規范、規定的要求。
風天用火用電、值班值宿、滅火準備和安全檢查,按本規定實施細則執行。第十條 各部門、單位對電工、焊接工、油漆工、更夫及從事火工、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的操作人員,必須定期進行消防安全的專門培訓,未經培訓或未取得操作證的人員禁止上崗操作。第十一條 各級城鎮規劃、建設、公用、郵電等部門必須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具體建設規劃,并負責建設和管理。原有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損壞的,應增建和維修。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經常組織有關部門對防火間距和消防通道進行清理疏通,并制定規定加強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防火間距和堵塞消防通道。
暫設工程、物資存放、搭建簡易建筑、集市貿易市場消防通道等項具體消防管理措施,按本規定實施細則執行。第十三條 經營木材貯存、木材加工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采取嚴格的消防管理措施,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加強管理。木材貯存、加工企業的防火責任、公共消防設施、電氣設備、木材貯量及其它消防管理措施,按本規定實施細則執行。第十四條 凡使用高層建筑的單位和文物保護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高層建筑和文物保護單位消防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影劇院、俱樂部、體育館等公共場所,應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并不得超過額定座席人數,保持安全出口和通道暢通。第十六條 各類物資倉庫應嚴格執行國家《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商場、商店嚴禁以營業室、柜臺為庫,超量儲存商品。第十七條 生產、銷售、貯存、運輸、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生產、維修、經銷消防器材、設備和滅火藥劑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定。嚴禁生產、維修、經銷不合格的消防器材、設備和滅火藥劑。第十九條 存在火險隱患的單位,必須按公安部門的《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規定的限期進行整改,其上級主管部門應按《通知書》副本,負責督促整改;確需延期整改的整改單位,應在五日內向公安消防監督部門申請延期整改,并遞送有領導簽字具保的《安全保證書》。公安消防部門應在接到申請的五日內進行復查處理。第四章 防火責任和日常管理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單位及街道、村屯必須層層落實防火責任制。各級領導必須認真履行下列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本規定,組織制定防火安全規章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職工崗位防火責任制。
2、結合生產、經營管理活動,開展消防法規、消防常識的宣傳教育,對職工進行安全考核,落實安全措施,改善防火條件。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整改火險隱患,完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
4、追查處理火警、火災事故,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5、對消防有功或違反消防法規人員進行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