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
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山東省自然
標準條件的通知
魯自然資規〔2021〕3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林業和海洋主管部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大企業:
現將《山東省自然資源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8月30日
山東省自然資源工程技術人才
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全省自然資源工程專業技術人才,根據國家、省有關職稱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結合全省自然資源工程技術特點和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自然資源工程專業技術職稱,正高級為正高級工程師,副高級為高級工程師,中級為工程師,初級為助理工程師、技術員。
第三條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全省各類從事自然資源工程專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人應當為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人員,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離退休人員不得參加職稱申報評審。對符合本標準條件申報條件的人員,通過評審或其他方式與評審相結合的方法對其承擔相應崗位工作的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進行評價。
第四條申報人一般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高層次人才等評審有特殊規定的除外。申報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報人每年度只能參加1次職稱評審。
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組織處理或誡勉等的,在處分期或影響期內,不得參加當年度職稱申報評審;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在處罰期內不得參加職稱申報評審;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在懲戒期內不得參加職稱申報評審;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自然資源工程專業范圍
(一)國土空間規劃工程類:區域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地理及海洋規劃、防災減災等專業。
(二)土地工程類:國土調查與監測、土地評價與評估、土地利用與保護、確權登記、國土整治與生態修復、土地開發與經營、土地經濟、土地信息技術等專業。
(三)林業工程類:林草資源調查規劃與監測評價、林草資源保護與利用、森林培育、景觀綠化、林產工業、林業勘察設計、野生動植物保護、林木遺傳育種等專業。
(四)地質勘查工程類:地質調查與礦產資源勘查,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與環境地質,海洋地質,地球物理勘查及遙感,地球化學勘查,地質實驗測試,探礦工程,地質機械儀器,地質勘查信息技術等專業。
(五)測繪工程類: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等專業。
(六)海洋工程類:海洋調查與測繪、海域與海島監測、海洋預報與減災、海洋及海岸工程、海洋戰略規劃與經濟、漁業資源環境調查與監測、水產增養殖與遺傳育種、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與捕撈、水產病害防治、水生動物營養與飼料加工、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水產品儲藏與加工、漁業船舶設計與維修制造、漁港設計與建設、漁船檢驗、漁業機械、海洋工程信息技術等專業。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六條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三)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四)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參加并完成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取得職業資格的,應具備相應職業資格。
第七條學歷資歷條件
(一)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應當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自然資源工程類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自然資源工程類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二)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自然資源工程類工程師職稱后,從事自然資源工程類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自然資源工程類工程師職稱后,從事自然資源工程類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三)申報工程師職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自然資源工程類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自然資源工程類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高級工程師評審條件,且近4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自然資源工程類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四)申報助理工程師職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自然資源工程類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自然資源工程類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4.具備中專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自然資源工程類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五)申報技術員職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專科或中專學歷,從事自然資源工程類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第八條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專業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參加相應職稱評審。符合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申報,按國家、省有關政策執行。
第九條能力業績條件
(一)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
2.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取得了顯著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3.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高級工程師評審條件,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了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范作用。
4.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5.取得自然資源工程相應類別高級工程師職稱后,業績、成果應具備下列至少2項條件:
(1)主持研制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2)作為主要發明人(前3位)獲得具有顯著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本專業領域發明專利2項以上。
(3)作為主要完成人(前6位)承擔的省(部)級以上重點項目成果,經同行專家評議具有國內領先及以上水平(須有相關機構評價意見),技術論證有深度,調研、設計、測試數據齊全、準確;或主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1項以上,并通過結題驗收。
(4)作為主要完成人(前6位)承擔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6位)承擔制定地方標準2項以上,并正式公布實施。
(5)作為主要完成人獲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獎勵1項或三等獎2項以上(須具有獎勵證書)。
(6)獲得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的。
(7)作為主要完成人(主編或副主編)公開出版本人撰寫的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編著、著作;或主持(組織)編寫本專業通用教材;或在中文核心期刊、CN或ISSN期刊上發表至少2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的高水平本專業技術論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
(二)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和建設重大工程項目,能夠解決復雜工程問題,取得了較高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3.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4.取得自然資源工程相應類別工程師職稱后,業績、成果應具備下列至少2項條件:
(1)主持或承擔研制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較高水平。
(2)獲得2項以上本專業領域國家專利(前3位),其中至少1項為發明專利,并取得顯著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3)作為主要完成人(前9位)承擔的省(部)級重點項目成果,經同行專家評議具有國內先進及以上水平(須有相關機構評價意見),技術論證有深度,調研、設計、測試數據齊全、準確;或主持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1項以上,并通過結題驗收。
(4)作為主要完成人(前9位)承擔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9位)承擔制定地方標準2項以上,并正式公布實施。
(5)作為主要完成人獲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1項以上(須具有獎勵證書)。
(6)獲得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的。
(7)公開出版本人撰寫的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編著、著作;或主持(組織)編寫本專業通用教材;或在中文核心期刊、CN或ISSN期刊上發表2篇,至少1篇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的本專業技術論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
(三)申報工程師職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2.具有獨立承擔較復雜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范圍內較復雜的工程問題。
3.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解決復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4.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5.取得自然資源工程相應類別助理工程師職稱后,業績、成果應具備下列至少1項條件:
(1)作為主要完成人研制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省級以上較高水平。
(2)獲得1項以上國家專利,并取得顯著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3)參與的重點項目技術報告,經同行專家評議達到國內先進水平(須有相關機構評價意見),技術論證有深度,調研、設計、測試數據齊全、準確。
(4)參與完成本行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的編寫。
(5)在中文核心期刊、CN或ISSN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技術論文至少1篇。
(四)申報助理工程師職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范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
3.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五)申報技術員職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術輔導工作的能力,初步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業績。
2.能夠獨立撰寫技術報告。
第三章破格申報條件
第十條對不具備規定學歷、年限要求,業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破格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一般應取得現專業技術職稱后,在自然資源工程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3年以上。取得現專業技術職稱以來各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其中至少有2個年度考核為優秀。根據申報專業技術職稱層次不同須同時具備下列有關條件。
第十一條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
具備下列2項條件(同一獲獎項目、獲獎論文或著作按1項計算)的高級工程師可破格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
(一)主持國家級項目(課題),經同行專家評議,其成果具有國內領先及以上水平(須有相關機構評價意見);或經同行專家評議,在管理、應用技術推廣(包括專利成果推廣應用)中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廣;或主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1項以上,并通過結題驗收。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國家科學技術獎(須具有獎勵證書);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6位)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二等獎以上及相當獎勵項目;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2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并在實踐中推廣應用。
(三)在SCI、EI或SSCI收錄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SCI檢索論文1篇以上或EI檢索論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公開出版由本人獨立或作為主編人撰寫的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2部以上專著(獨立撰寫部分不少于80000字)。
第十二條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具備下列2項條件(同一獲獎項目、獲獎論文或著作按1項計算)的工程師可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一)主持省(部)級以上項目,經同行專家評議,其成果具有國內先進及以上水平(須有相關機構評價意見);或經同行專家評議,在管理、應用技術推廣(包括專利成果推廣應用)中取得較好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廣;或主持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1項以上,并通過結題驗收。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三等獎以上及相當獎勵項目(須具有獎勵證書);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1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
(三)在SCI、EI或SSCI收錄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公開出版由本人撰寫的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1部以上專著(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40000字);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6位)承擔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6位)承擔制定地方標準2項以上,并正式公布實施。
第十三條申報工程師職稱以下的,不適用破格申報。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標準條件中的工作業績和論文著作,從現職稱評審通過之日起算。
第十五條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以分別按相當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評審相應專業職稱。
第十六條學會、行業協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依法定職責、受委托或經批準評選頒發的獎項,可作為參考使用。
第十七條本標準條件中詞語的特定解釋: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數量級。
(二)“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學圖書館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所評選出的期刊。“期刊”主要指經新聞出版部門批準,在我國境內出版的具有ISSN刊號和CN刊號的期刊。
(三)科學技術獎指政府部門設立的科學技術獎或批準授權設立的獎項。
(四)“出版書籍”指具有ISBN國際標準書號和CIP數據核字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研究性合法書籍,不包括一個單位、一個系統出版的論文集、講話集、報告集等。
(五)“主持”或“第一完成人”指該項目或課題的總負責人,負責該獎項、項目或課題等的全面工作;“主要完成人”指獎項、項目或課題等的主持人或主要參與者。
(六)“省(部)級”“市級”等表述,指行政區劃的省、設區的市、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單位),以及人大、政協機關或同等級的有關部門、機構等。
(七)本標準條件所指表彰,是指經黨中央、國務院或省委、省政府批準舉辦的面向各級各部門或者本系統本行業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第十八條本標準條件由山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標準條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山東省自然資源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試行)的通知》(魯自然資規〔2019〕4號)同時廢止。
(2021年8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