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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生的“冠名贊助費”,屬于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業務宣傳費支出,根據《企業所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廣告 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 當年銷售(營業)收人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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