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省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收費行為,促進對外交流與合作,提高教育質量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近日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收費的通知》,明確了相關收費問題。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看看重點內容——
1. 費用管理范圍
我省中外合作辦學收費是指我省行政區域內境內高等學校與外國高等教育機構依法收取的費用,主要包括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高等教育和非學歷教育項目收取的費用。
二、收費項目及標準
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收費項目主要包括學費、住宿費、服務費和中介費。住宿費、服務費和中介費按照我省高等學校住宿費、服務費和中介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機構學費標準的制定以合作生人均培養成本為主,充分考慮財政撥款、經濟發展水平、受教育者承受能力、合作辦學質量等因素。
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學費按公辦本科、公辦專科、公辦研究生、民辦本科、民辦專科類別制定,設有基準標準(見下表)。辦學機構可根據外教學時比例、專業特點、辦學質量等適當調高或調低學費,調高幅度不得超過20%。具體學費由辦學機構在規定范圍內確定,填寫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學費報告表,報省級價格、財政、教育部門確認后方可實施。注:調高幅度不得超過20%。此為國內學習階段的收費標準。對于分段學習項目,如學生出國留學,其費用按雙方協議結算,不再收取中方學校學費。
三、申請條件
中外合作辦學高等學校學費標準由學校向省級教育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省級教育部門審核意見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民辦中外合作辦學院校由省級教育部門審核意見報省級價格部門)。
中外合作辦學非學歷教育收費標準由辦學機構填寫《中外合作辦學非學歷教育收費標準報告表》(詳見附件3)并附相關材料,報送省級價格、教育部門。
四、加強日常收費監管
(一)中外合作高等教育學歷教育費用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中外合作高等教育非學歷教育學制在1年以上的,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學制在1年以下的,按學年收取。
(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學費和其他費用應當以人民幣收取,不得以外幣收取。
(三)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機構收取的費用應當納入學校財務統一核算管理,主要用于合作院校的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四)公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收取學費、住宿費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財政收入,資金存入財政專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五)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費用公開制度,將合作辦學機構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單位、優惠政策、投訴舉報電話等在學校招生簡章、新生須知、校園顯著位置、校園網等向社會公開。
(六)實施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高等學校,學生入學后,因正當原因退學、轉學、終止學業的,其所收取的費用應當按照《江蘇省高等教育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退還。實施非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高等學校,所收取的費用應當按照實際學習時間退還。學生因學校虛假宣傳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而退學的,所收取的費用應當全部退還。
(七)價格、財政、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收費的監督檢查,有效規范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收費行為。
(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高校與我省高校合作辦學中外合作辦學費用,收費標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注:本通知自2018年秋季新學年起執行中外合作辦學費用,按照“新生按新規、老生按舊規”的原則,以前錄取的學生仍按原收費標準收費。《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財政廳關于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收費標準的通知》(蘇教財[2005]51號、蘇嘉費[2005]210號、蘇財綜[2005]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