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在符合國家法律制度的情況下,聘任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育教學崗位設置,聘請有教師資質或教學經驗的人擔任相應教師職務的一項教師任用制度。
教師職務聘任制度是一種用人制度,其出發點和歸宿都是為了聘用教師,為了用人,雖然也包括了對教師的評價環節,但評價的目的是為了選拔人才,為教師的聘任服務。
它指的是:根據既定的任職條件和崗位責任要求,對教師的崗位和專業技術職務進行聘任的制度。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確定事業單位與職工基本人事關系的一種用人制度,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身份屬性通過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確定。事業單位傳統的用人制度是職工一旦被調入或分配到其單位,就終身成為該單位的職工。聘用制就是要將傳統的用人制度改革成為合同契約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業單位內部具體工作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對委任制而言的。受聘人擬任工作崗位或職務一般通過競爭取得,確定的形式可以簽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簽訂聘約,或頒發聘書,也可以簽訂目標責任書。在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對某一職工既要通過聘用制確定基本人事關系,又要通過聘任明確具體崗位職務
聘任制是指用人單位通過契約確定與人員關系的一種任用方式。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單位采取招聘或競聘的方法,經過資格審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單位與確定的聘任人選簽訂聘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和受聘人員職責、待遇、聘任期等。
聘用期分為“無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聘任期是崗位的任期,一般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