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審核(重點)
學歷的有效證明是指國家承認的畢業證書。
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醫學技術類、藥學類、中藥學類等醫學相關專業執業醫師報名條件,其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01 研究生學歷
1. 臨床醫學(含中醫、中西醫結合)、口腔醫學、公共衛生專業學位研究生,在符合條件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臨床實踐或公共衛生實踐,至當次醫學綜合筆試時累計實踐時間滿 1 年的,以符合條件的本科學歷和專業,于在學期間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
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中醫學(中西醫結合方向)、眼視光醫學、預防醫學長學制學生在學期間已完成 1 年臨床或公共衛生畢業實習和 1 年以上臨床或公共衛生實踐的,以本科學歷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
2. 臨床醫學(含中醫、中西醫結合)、口腔醫學、公共衛生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作為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在研究生畢業當年以研究生學歷報考者,須在當年 8 月 31 日前提交研究生畢業證書,并提供學位證書等材料,證明是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3. 201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學的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中西醫結合、民族醫學、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專業的學術學位(原“科學學位”)研究生,具有相當于大學本科 1 年的臨床或公共衛生畢業實習和 1 年以上的臨床或公共衛生實踐的,該研究生學歷和學科作為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的依據。在研究生畢業當年報考者,須在當年 8 月 31 日前提交研究生畢業證書,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2015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學的學術學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學歷不作為報考各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4. 臨床醫學(護理學)學術學位研究生學歷,或臨床醫學(護理領域)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不作為報考各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02 本科學歷
1. 五年及以上學制臨床醫學、麻醉學、精神醫學、醫學影像學、放射醫學、眼視光醫學(“眼視光學”僅限溫州醫科大學 201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學)、醫學檢驗(僅限 201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學)、婦幼保健醫學(僅限 201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臨床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2. 五年制的口腔醫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口腔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3. 五年制預防醫學、婦幼保健醫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公共衛生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4. 五年及以上學制中醫學、針灸推拿學、中西醫臨床醫學、藏醫學、蒙醫學、維醫學、傣醫學、壯醫學、哈薩克醫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中醫類別相應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5. 200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學、符合本款規定的醫學專業本科學歷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應以學歷專業報考;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學的,醫學專業本科學歷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該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除外。
6. 專升本醫學本科畢業生,2015 年 9 月 1 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專業必須與專科專業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學歷方可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03 高職(專科)學歷
1. 2005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學的經教育部同意設置的臨床醫學類專業(含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中醫骨傷、針灸推拿、蒙醫學、藏醫學、維醫學等)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學的經省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批準設置的醫學類專業(參照同期本科專業名稱)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 經省級以上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同意舉辦的初中起點 5 年制醫學專業 201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學的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取得資格后限定在鄉村兩級醫療機構執業滿 5 年后,方可申請將執業地點變更至縣級醫療機構。2014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學的初中起點 5 年制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不能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3.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學的中西醫結合專業(含教育部、原衛生部批準試辦的初中起點 5 年制專科層次中西醫臨床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學的中西醫結合專業畢業生(含初中起點 5 年制專科層次中西醫臨床醫學專業),其專科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4.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入學的,符合本款規定的醫學專業專科學歷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應以學歷專業報考;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學的執業醫師報名條件,醫學專業專科學歷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該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除外。
04 中職(中專)學歷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醫師法刪去了《執業醫師法》中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條件。
為了更好地過渡,附則提到:
國家采取措施,鼓勵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通過參加更高層次學歷教育等方式,提高醫學技術能力和水平。
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內取得中等專業學校相關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可以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中醫藥等有關部門制定。
試用期考核證明
(一)報名時考生應當提交與報考類別相一致的試用期滿 1 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應屆畢業生報名時應當提交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證明,并于當年 8 月 31 日前提交試用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考生報考時應當在與報考類別相一致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試用時間或累計(含多個機構)試用時間滿 1 年。
(二)現役軍人必須持所在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方可報考。
(三)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當年有效。
報考類別
(一)執業助理醫師達到報考執業醫師規定的,可以報考執業醫師資格,報考類別應當與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類別一致。
(二)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應當具備與其相一致的醫學學歷。
具有臨床醫學專業本科學歷,并在公共衛生崗位試用的,可以以該學歷報考公共衛生類別醫師資格。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學專業畢業的報考人員,按照取得學歷的醫學專業報考中醫類別相應的醫師資格。
(三)符合報考執業醫師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報考同類別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四)在鄉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工作,符合《執業醫師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