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征收實行“審批與征收對接”原則,即委托地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行為廣東省財政廳網上繳費平臺,同步完成所涉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的征收。
1. 收集依據
按照年度工作計劃,依據《關于印發的通知》(價費[1998]218號)和我省《省財政廳關于免征中央和省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省級收入的通知》(粵財綜[2014]89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財政廳關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180號)等文件廣東省財政廳網上繳費平臺,組織征收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2. 取貨時間
每年第三季度發出催收通知,第四季度完成催收工作。
三、收款操作方法
每年第三季度,省、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按照財務相關規定向頻率使用單位或臺站設置單位出具《廣東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并通過信函、短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送達收款人,告知收款人可通過廣東省財政網上支付平臺進行網上支付(詳見粵財預函[2017]169號《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全省推廣應用財政網上支付平臺的通知》),相關收入通過非稅收入系統上繳廣東省國庫。經催告仍不繳納的,將進入行政執法處罰程序,通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滯納金。
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180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擴大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范圍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9〕649號),對全省企業無線電頻率占用費予以減免。因此,地級以上城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委托征收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僅限于向非企業(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征收無線電頻率占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