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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推理的概念
(一)法律推理的含義
法律推理就是指法律人在從一定的前提推導出法律決定的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推論規則。
(二)法律推理的特點
1.法律推理是以法律以及法學中的學理或理由為基礎的
2.法律推理要受現行法律的約束
3.法律推理是一種尋求正當性證明的推理
二、法律推理的種類
(一)演繹推理
演繹推理也叫三段論的推理方式,是從一個共同概念聯系著的兩個性質的判斷(大、小前提)出發推論出另一個性質的判斷(結論)。
(二)歸納推理
1.含義
歸納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個別的事物或現象推出該類事物或現象的普遍規律的推理方法。
2.歸納推理的方法
主要包括3種:簡單枚舉法、統計概率法與求因果聯系法。
3.歸納法與演繹法的區別
(1)與演繹法不同,歸納法是一種綜合的方法。
(2)歸納法的證明力要弱于演繹法,歸納法得出的結論也并不可靠。
(3)歸納法是人類最基本的一種認識能力。
4.歸納推理的規則
除了所舉事例具有足夠的代表性,累計經驗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數量越大,推論所得的結論正確的概率就越高。
(三)類比推理
1.類比推理的原理:類似案件類似判決。
2.類比推理適用的基本形式
一個規則適用于甲案件,如果乙案件在實質上與甲案件類似,那么適用于甲案件的規則也可以適用于乙案件。
(四)設證推理
1.含義
設證推理是對從所有能夠解釋事實的假設中優先選擇一個假設的推論。
2.要求
(1)要求推論人必須形成一些假定背景以及相關的感性事實,即具有待解釋現象所屬領域的知識。
(2)為了保證設證推理的結論的可靠性,推論人必須盡可能地將待解釋現象的理論上的所有可能的原因尋找出來。
(3)推論人必須盡可能地使推論結論與待解釋現象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單一的因果關系。
3.設證推論的效力
設證推論是一種效力很弱的推論,但是它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是不可放棄的。
一、法的實施的概念
(一)概念
1.法的實施,是指法在社會生活中被人們實際施行。
2.分類
以實施法律的主體和法的內容為標準,可以分為三種:法的遵守;法的執行;法的適用。
(二)法的實現與法的實施的區別
法的實現是指法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被轉化為現實。
二、執法
(一)概念
狹義的執法專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實施法律的活動。
(二)特點
1.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
2.執法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
3.執法具有國家強制性
4.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面性
(三)執法的基本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
2.講求效能原則。
3.公平合理原則。
三、司法
(一)含義
司法又被稱為“法的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具體適用法律處理各種案件的專門活動。
(二)特點
1.司法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按照法定職權實施法律的專門活動,具有國家權威性。
2.司法是司法機關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實施法律的活動,具有國家強制性。
3.司法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活動,具有嚴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司法必須有表明法的適用結果的法律文書
(三)司法與執法的區別
1.主體不同。
2.內容不同。
3.程序性要求不同。
4.主動性不同。
(四)當代中國司法的要求和原則
1.司法公正。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4.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1)司法權的專屬性
(2)行使職權的獨立性
(3)行使職權的合法性
四、守法
(一)守法的含義
1.積極的守法
2.消極守法
(二)守法的構成
1.守法主體
2.守法范圍
3.守法內容包括履行法律義務和行使法律權利
五、法律監督
(一)法律監督的概念
1.狹義的法律監督
2.廣義的法律監督
(二)法律監督的構成
1.法律監督的主體
2.法律監督的客體
3.法律監督的內容
4.法律監督的權力與權利
5.法律監督的規則
(三)法律監督體系
l.國家法律監督體系
2.社會法律監督體系
國家法律監督體系=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
社會法律監督體系=(中國共產黨+社會組織+公民+法律職業群體+新聞輿論)的監督
國家法律監督體系是我國法律監督體系的核心。
一、法適用的目標
(一)可預測性
可預測性意味著做法律決定的人在做決定的過程中總盡可能地避免武斷和恣意。
(二)正當性
正當性,是指按照實質價值和某些道德考量,法律決定是正當的或正確的。
(三)法的可預測性和法的正當性之間的關系
1.兩者的緊張關系實質上是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之間的緊張關系的一種體現。
2.應該努力在可預測性和正當性之間尋找最佳的協調。
3.但是對特定的一個時間段內特定的國家的法律人來說,法律決定的可預測性具有初始的優先性
二、法適用的步驟
1.適用有效的法律規范解決具體個案糾紛的過程,在形式上是邏輯中三段論推理的過程
(1)要查明和確定以案件事實作為小前提;
(2)要選擇和確定與上述案件事實相符合的法律規范作為大前提;
(3)以整個法律體系的目的為標準,從兩個前提中推導出法律決定或法律裁決。
三、內部證成與外部證成的區分
所謂證成就是指證明成立,在證明成立時,往往使用內部證成和外部證成兩種方式。
(一)內部證成
內部證成是指按照一定的推理規則從前提中推出結論。它關心的是從前提到結論的推論是否有效,即是否符合推理規則。
(二)外部證成
外部證成是指對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進行證明。它關心的是內部證成中所使用的大前提、小前提本身是否正當、合理。
(三)內部證成與外部證成的關系
1.聯系:
(1)二者都要借助三段論的推理方式;
(2)二者都要遵循一定的推理規則;
(3)二者都要尋求理由來達到說服的目的。
2.區別:
內部證成的目標在于“結論是否成立(或是否符合推理規則)”,外部證成的目標在于“大前提、小前提是否成立”。
2019年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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