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員會選舉法》規定,居委會成員必須是當地戶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第三條 居民委員會選舉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經法定程序撤換居民委員會成員。第四條 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共5至9人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人數由街道(地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多民族居住地區,居民委員會中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第五條 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居民小組代表選舉產生。
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新建居民委員會時間超過1年的,與全市居民委員會同時換屆選舉。第六條 居民小組一般由15至50戶居民組成,每個居民小組可以選舉2至3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任期與居民委員會任期相同。第七條 居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在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地區)辦事處指導下進行。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由區、縣財政列支。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第九條 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期間,街道(地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選舉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三)確定投票選舉日期;
(四)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五)受理選舉工作中的來信、來訪。第十條 居民委員會的選舉,由居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居民選舉委員會由居民會議推舉主任、委員共5至9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選舉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依法制定選舉工作方案;
(三)組織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
(四)組織選民提名候選人,審查候選人資格,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
(五)公告選舉日期、時間、地點及選舉方式;
(六)主持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七)總結選舉工作,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居民選舉委員會行使工作職責至新一屆居民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時止。
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居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的,其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資格自行終止。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足5人的,由居民會議補選。第三章 選民登記第十一條 年滿18周歲的本市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第十二條 有選民資格的居民在戶口所在地的居民選舉委員會進行選民登記;戶口所在地與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居民選
舉委員會進行選民登記。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選民登記的居民,喪失選民資格。第十三條 采取居民小組代表方式選舉的,應當公布居民小組代表名單。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第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和文化知識,廉潔奉公,作風民主,辦事公道,身體健康,年富力強,熱心為居民服務。第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提出,可以采取選民10人以上聯合提名、戶代表5人以上聯合提名、居民小組代表聯合提名等方式。提名時,對候選人只有1次提名權,且提名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人數。第十六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實行差額選舉,正式候選人應當多于應選名額1至2人。如果提名的候選人與應選名額相等,也可以等額選舉。
提名的候選人多于正式候選人人數時,由居民選舉委員會召集居民會議以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式進行預選,按得票多少順序確定正式候選人。
正式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5日以前張榜公布。第十七條 居民選舉委員會負責向居民介紹候選人的情況,也可以組織候選人同選民見面并回答選民提出的問題。
投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候選人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