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1、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專業對照表詳見附件1,下同)中專以上學歷并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2、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僅限續考人員)。
3、持有《福建省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者。
(二)部分科目免試條件
符合上述報考條件中(一)1或3并滿足下列條件者,可以免試相應科目:
1、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只參加《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考試:
(1)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2)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并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
(3)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并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
(4)已持有建設類執業資格證書者。
(三)增加執業專業類別考試。已取得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人員,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報名參加考試。考試合格后核發相應專業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注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四)根據原人事部《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報考二建期間可以換單位嗎,凡符合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均可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二級注冊建筑師報考條件
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首次報考人員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專業、學歷及工作時間按本文附件1要求執行;
2.具有助理建筑師、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含3年)以上;
3.不具備本文附件3所規定學歷的申請報名考試人員應從事工程設計工作滿13年且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⑴ 在注冊建筑師執業制度實施之前,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民用建筑設計四級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三級以上項目不少于一項。
⑵ 在注冊建筑師執業制度實施之前,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其它類型建筑設計小型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中型項目不少于一項。
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計算截止日期為2013年12月31日。
按照《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關于允許臺灣地區居民取得注冊建筑師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131號)文件規定,符合報考條件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居民可申請參加全國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臺灣地區居民參加全國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具體要求見《關于臺灣地區居民參加全國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注建〔2007〕2號)。各地在受理港、澳、臺居民報名時,須認真檢查“國家/地區”欄目填寫內容,以便最終統計港、澳、臺居民的參考情況。
上述二級建筑師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專業技術職務指通過社會化評審取得人事部門用印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報考注意事項
1、報考人員必須在規定的網上報名時間內準確填寫報名表格,并對輸入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承擔責任。凡提供虛假材料者,一經發現取消報考資格報考二建期間可以換單位嗎,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并對所在單位通報批評。
2、資格審查后,報考信息將不可再作更改。
3、首次報考人員必須將報名表交至所屬報名點審核。
4、符合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本級別資格全部科目考試并合格,方可獲得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
二級建造師申請初始注冊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3、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5、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6、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7、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8、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要求的;
10、年齡超過65周歲的;
11、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