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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那些人員房地產職業經理人考試,一定要經過注冊登記,才能夠以注冊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名義進行執業 。
,第十六條 ,建設部是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或者 ,其授權的機構是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
第十七條?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
其身體狀況良好,具備能夠持續在注冊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相關崗位之上開展相關工作的條件 , 。
經所在經紀機構考核,結果為合格。房地產經紀人申請執業資格注冊,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聘用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送往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也就是省級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之后,統一報給建設部或者其授權的部門予以注冊。對于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建設部或者其授權的注冊管理機構核發《房地產經紀人考試注冊證》。
第十九條,人事部,以及各級人事部門,對于房地產經紀人員執業資格注冊,還有使用情況,具備檢查的責任,同時也有監督的責任。
第二十條,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通常是三年,有效期快滿前三個月,持有證書的人,要到原來的注冊管理機構,去辦理再次注冊的手續。在注冊的有效期里面,變更執業機構的人,應該及時去辦理變更手續。
再次進行注冊這個行為的人,除了要符合本規定當中第十七條所規定的相關內容之外,還必須要提供接受再教育以及參加業務方面培訓的證明。
經注了冊的,房地產經紀人這項考試,存在下面這些情況當中的任何一種的,會被原來的注冊機構給注銷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
(三)脫離房地產經紀工作崗位連續2年(含2年)以上;??
(四)同時于兩個以及更多個房地產經紀機構當中進行房地產經紀活動 。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經紀行業管理規定。??
建設部,以及省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注冊情況,并且同樣要定期,公布其注銷情況。
各省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負責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協理從業資格注冊登記管理工作,每年度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協理從業資格注冊登記情況,要報建設部備案。
第四章?房地產經紀人考試職責??
參加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的人員,以及參加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協理的人員,于經紀活動當中,務必嚴格依照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來行事,秉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其擁有依法去發起設立,或者加入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權利,要承擔房地產經紀機構關鍵崗位的工作,還得指導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協理完成各種經紀業務,經由所在機構授權去訂立房地產經紀合同等重要業務文書,從事執業房地產經紀業務以獲取合理傭金。
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過程當中,房地產經紀人員具備一種權利,可為要求委托人去提供那些跟交易存在關聯的資料,還要支付因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從而發生的成本費用,并且擁有拒絕執行委托人所發出的違法指令的權利。
第十條,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協理,擁有加入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權利,協理房地產經紀人,進行考試,處理與經紀相關的事務,并且能夠獲取合理的報酬。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經紀人考試通過者,以及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協理經注冊后,僅能受聘于一家經紀機構,并且要以該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義去從事經紀活動,不可以房地產經紀人考試之身份,也不得以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協理的身份去從事經紀活動,或者在其他經紀機構進行兼職。
參加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的人員以及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協理,得憑借專業知識與職業經驗,去處理或者協同處理有關房地產交易里的細節問題,要向委托人揭示相關信息,做到誠實信用,遵守合同,完成委托業務,還要為委托人保守商業秘密房地產職業經理人考試,全力保障委托人的權益。
房地產經紀人考試,以及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協理,都務必接受職業繼續教育,進而持續地提升,業務方面的水平。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的職業技術能力:??
擁有一定程度的房地產經理論以及相關經濟理論水準,且具備豐富的房地產情況 ,。
專業知識;??
能夠十分熟練地掌控并運用跟房地產經紀業務存在關聯的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
(三)對房地產市場流通環節有所熟悉,具備熟練實務操作技術,還有技能;。
持有豐富的房地產經紀實踐經驗,具備一定資歷,熟知市場行情變化,擁有較強的創新與開拓能力,能夠創立并提升企業的品牌。
(五)有一定的外語水平。??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協理的職業技術能力:??
(一)了解房地產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業管理的規定;??
(二)具有一定的房地產專業知識;??
(三)?掌握一定的房地產流通程序和實務操作技術及技能。??
第五章?房地產經紀人考試附則??
第三十條,在本規定發布之前,就已然長期從事房地產經紀工作,并且具備較高理論水平以及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能夠借助考試認定的方式,獲取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而考試認定辦法則由建設部、人事部另外作出規定。
第三十一條,人員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經濟師職務。
第三十二條,經過國家相關部門予以同意,獲得準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就業活動的外籍人員以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要是符合本規定所提出的要求,同樣可以去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職業資格考試,并且能夠申請注冊。
對于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協理從業資格的管理,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事廳(局)以及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去制定出具體的辦法,然后組織實施。各地所制定出來的管理辦法,需要分別向人事部、建設部進行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人事部、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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